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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发布日期:2025-03-27 09:13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 浏览次数:

本文深入梳理了当前农村集体“三资”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分类

(一)资产登记管理问题

存在问题:

1.资产底数不清: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未全面登记造册,台账缺失或更新滞后,存在“账外资产”。

2.产权证明不全:部分资产(如集体建设用地、厂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属证明缺失,资产流失风险较大。

违反规定:

1.《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将集体资产按照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村集体的资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资产处置违规问题

存在问题:

1.程序不合法:未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策,擅自出售、转让集体资产(如村办企业、集体林场)。

2.低价处置:资产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如未评估或规避公开竞价),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违反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 )第七条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交易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

三、资产经营问题

存在问题:

1.资源低价发包且越长期:集体土地、鱼塘、山林等资源性资产租赁期限过长(如超20年)、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

2.收益侵占挪用:资产出租、入股等收益未纳入集体账户,被村干部截留或用于违规支出。

违反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交易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资产侵占占用问题

存在问题:

1.私人非法占用:集体房屋、土地被个别村民或企业长期占用,未缴纳使用费或签订合同。

2.公益性资产流失:学校、卫生室等公益性资产被私自改建或挪作商业用途。

违反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五、资产闲置浪费问题

存在问题:

1.资源闲置荒废:集体厂房、农机设备等长期闲置,未有效盘活利用。

2.投资决策失误:盲目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如豪华办公楼),导致资产低效或亏损。

违反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六、资产抵押担保风险

存在问题:

1.违规抵押融资:未经民主程序将集体资产(如集体土地)抵押为个人或企业贷款担保。

2.债务连带风险:因担保导致资产被法院查封拍卖,损害集体利益。

违反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以集体资产担保必须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二、整改建议

1.开展资产整治存在问题专项行动: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建立问题台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全面完成问题整改。

2.健全资产登记机制。明确资产的登记范围和时限,通过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资产登记模板进行登记,实现资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3.健全资产评估机制: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租赁等应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健全资产处理、租赁制度:明确资产处置租赁的“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和处置流程,规范资产管理。

5.规范资产交易程序:资产处置、租赁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杜绝“暗箱操作”。

6.健全资产会计核算制度:明确资产计量、确认、报告等要求,对村集体资产全面纳入会计核算。

7.强化责任追究:对侵占、低价处置资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追究法律责任。

8.完善监管工具:推广“资产二维码”标识管理,实现资产登记、交易、收益全流程线上监管。

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5月1日实施后,对于资产整治中的问题,还应当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2.以上存在问题涉及的法律条款可能存在不恰当或遗漏的地方,可在下方留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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