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06 14:59 信息来源:泰安市农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农机化主管部门

  近日,农业农村部新修订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标准》,充分认识《标准》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农机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将其纳入“开工第一课”重要内容,专题学习。对照标准,及时发现隐患、排除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二、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将学习贯彻《标准》纳入各级农机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内容,加大对农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基层一线人员的宣传培训,达到人人知《标准》、人人《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三、注重实际运用。结合全市农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好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农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真正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出来,狠抓隐患整改落实,确保逐项销号动态清零,严防事故发生。

  

 

 

 

                           泰安市农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20252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农办机〔202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判定标准的宣传贯彻、落地实施等工作,全力抓好农业机械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持续推进农机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原《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19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预防、减少和遏制农业机械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判定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不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100%以上的;

(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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